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新解
2013-12-20分类号:F275;F713.2
【部门】保山学院经管学院 西藏民族学院
【摘要】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对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财税处理的规定基本上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在流转税的计征、不同业务类型的判断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公平税负,需要对其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融资性售后回购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改进建议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会计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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