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利益与补贴——从日、欧诉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看开去
2013-11-15分类号:D996.1
【部门】Advisory Centeron WTO Law 日内瓦国际与发展研究院
【摘要】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条,政府通过财政资助授予货物或服务供应方"利益"是补贴存在的前提之一。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资助的方式之一。如何界定某项政府采购是否授予企业利益?上诉机构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中给出了参考答案。上诉机构在界定第1.1条中的"利益"是否存在时十分倚重SCM协定第14(d)条对反补贴调查"利益"计算所规定的市场比较法。笔者认为第14(d)条不适用于因政府干预而存在的特殊市场,"利益"的存在不应以第14(d)条所定义的政府采购"所涉货物或服务"的市场情况为参照。
【关键词】政府采购 补贴 利益 市场参照标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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