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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立法比较

2013-05-25分类号:D961.1;D922.294

【作者】李小明  吴倩  
【部门】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与中国不同未设立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中国适应严格责任原则。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幅度大于中国立法。中国反垄断法应坚持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严格责任原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大处罚力度并规定刑事责任。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标准  表现形式  法律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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