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矫正
2013-02-20分类号:D925.7
【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现行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存在着分类用语十分混乱、不予执行理由不适当及仲裁裁决承认或执行异议程序不合理方面的诸多弊端,应在更广泛地参考更多国家或地区立法最新实践及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矫正,包括:应使用七个分类用语并确切地予以界定,对纯内地裁决仅应保留可仲裁性和违反公共政策这两项不予执行的理由,废除针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司法审查裁定前的内部报告等制度。
【关键词】仲裁裁决 分类规范 不予执行理由 程序
【基金】国家社会基金项目“中国仲裁法制改革研究”(编号:08BFX066)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