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客观构成为基点的金融诈骗罪定罪模式选择
2013-02-10分类号:D924.3
【部门】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
【摘要】金融诈骗罪定罪模式的选择关系到金融刑事立法价值尺度的衡量,因此学界争论较大。有些学者主张采用"抽象的危险构成要件"立法技术,选择行为犯定罪模式;还有学者认为采用预备犯理论更能起到打击新型金融犯罪的效果。本文基于对金融诈骗罪侵害法益的分析,认为本类罪立法应当维持现行的结果犯的定罪模式。
【关键词】金融诈骗罪 行为犯 结果犯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中的金融犯罪防控:基于法律政策学的分析”(12YJC820054)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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