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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共建背景下的生态权与生态法

2013-11-01分类号:D923;D922.68

【作者】陈文  
【部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权形式上源于环境权,环境人格权内涵的渗入使环境权升格为生态权。生态权构成要件中的"生态性"和内涵中的"复合性"决定了其所属法域的特殊性及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必要性。公私法一体化救济模式是法治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应然性选择。当前应当从立法层面全面梳理现有法律规范,制定符合法治文明和生态文明时代精神的生态法典,明确生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确定生态权及生态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发挥生态法在法治文明建设和治理生态危机中的作用,有效地保护饱受危机摧残的生态环境。
【关键词】生态权  生态法  环境人格权
【基金】2011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生态保护与物权配置研究(11YJA82007)”中期研究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生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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