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否承担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
2013-01-06分类号:D922.52;D925.13
【部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摘要】《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更加注意规范,在常规的劳动争议纠纷相对减少的情况下,由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而引发的劳资争议上升幅度较大。比如,辞职还是辞退引发的经济补偿金纠纷、长期加班无加班记录引发的纠纷、因企业成立时间与注册登记不一致引发的企业工龄经济补偿金纠纷、因企业原因职工休假与工龄中断引发的工作年限纠纷、因职工辞职未获批准与是否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引发的工作年限纠纷等。在实践中,法院也很难做出裁判。部分法官认为,证据是第一位的,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
【关键词】用人单位 举证责任 工作年限 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合同 诉讼能力 成立时间 诚实信用原则 注册登记 证人证言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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