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不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解除意思表示无效
2013-02-06分类号:D922.52
【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被告郭某于2004年4月入职原告某电子产品制造商,担任高级机械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4年4月至2007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战略的调整,公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 书面劳动合同 自动离职 产品制造商 经营战略 形成权 用人单位 显失公平 与某 劳动法律法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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