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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不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解除意思表示无效

2013-02-06分类号:D922.52

【作者】程立武  史震  
【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被告郭某于2004年4月入职原告某电子产品制造商,担任高级机械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4年4月至2007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战略的调整,公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  书面劳动合同  自动离职  产品制造商  经营战略  形成权  用人单位  显失公平  与某  劳动法律法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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