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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法律分析(上)

2013-04-06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周国良  俞里江  李红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卢某于2013年2月3日申请仲裁,称:2008年8月1日进入某医疗器具销售公司,担任临床培训专家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2011年10月双方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22日止。该协议应视为对于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双方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2013年10月22日,但公司于2012年
【关键词】服务期  劳动合同  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  履行期限  劳动法律关系  医疗器具  违约责任  必备条款  劳动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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