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争议应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2013-02-06分类号:D922.5
【部门】江苏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某保险公司职工夏某在公司工作10年,日前辞职。辞职后夏某以该公司10年来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某保险公司补足10年期间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在听取了夏某的情况后,表示此案仲裁不能受理,并建议夏某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监察立案查处。
【关键词】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 劳动保障监察 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金 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退休年龄 社会保险争议 保险经办机构 司法解释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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