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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疾病医疗期之确定——基于劳动法宗旨的思考

2013-08-06分类号:D922.5

【作者】曹俊金  
【部门】上海杉达学院  
【摘要】医疗期制度是劳动立法正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的体现,但劳动规章关于特殊疾病医疗期规定的矛盾,导致对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限存在不同的理解。我国劳动立法考虑"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因素来确定医疗期限长短,较好地协调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但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限不能突破医疗期限确定的一般原则,并非所有身患特殊疾病的劳动者都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国家应对特殊疾病医疗期限问题的规定予以明确。
【关键词】特殊疾病  医疗期  非因工负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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