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2013-09-06分类号:D922.5
【部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摘要】就业协议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附带保留解约权与效力开始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就业协议相当于法律上的解除劳动合同。未正当行使解约权而解除就业协议,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只有遵循就业协议制度的宗旨、目的,具有客观、合理、充分的理由时,解除就业协议才具有合理性。高校处于三方协议中的中介者的法律地位,要探索实现其职责的多元方式和手段。
【关键词】就业协议 法律性质 劳动关系
【基金】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项目号:12FXB009)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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