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前后”应如何解释
2013-02-06分类号:D922.5
【部门】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刘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电力公司做变电站值班电工,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并约定"做一休一"(每班自上午7:30至第二日上午7:30)。2012年4月11日7:30左右,刘某骑电瓶车来到工作地——滨江大厦(地下一层)之停车库(地下二层)准备停车。由于雨天湿滑,刘某骑行下坡至停车库平地上时不慎摔倒致其L1椎体骨折。刘某2012年6月14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
【关键词】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 椎体骨折 电力公司 停车库 用人单位 日向 工伤保险 事故伤害 预备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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