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控制权私利问题的探讨
2013-11-01分类号:D922.291.92
【部门】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 中化建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由于控制权结构依然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使得控股股东通过自身控制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仍然存在,但这一特殊时期的问题尚未引起各界的足够关注。本文拟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有关控制权私利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控制权的基本特征1.控制权呈双层结构框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最大的风险承担者是债权人。《破产法》将上市公司这一特殊时期的控制权赋予了债权人,债权人通过设立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参与重大事项的
【关键词】破产重整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 控制权结构 中小股东利益 债权额 整体利益 破产制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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