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变更之研究
2013-07-20分类号:D922.284
【部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摘要】受益人变更行为之性质,应为单方法律行为。在受益人变更的形式和生效问题上,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存在歧义。关于变更行为的形式,应采形式自由原则,遗嘱可以作为变更的形式。关于变更的生效时点,由于变更行为系属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应自变更行为发出之时生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采取通知形式的,于通知到达保险人之前,不得以此对抗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变更行为效力待定,但被保险人未及同意已死亡时,应推定变更行为无效。
【关键词】单方法律行为 变更形式 变更生效 变更效力
【基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实施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C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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