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不良信息致信息主体损失的责任承担
2013-07-22分类号:D922.28
【部门】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企业信息与个人信息的有关规定不尽相同,对涉及企业信用信息的征信活动较为宽松的规制使错误不良信息致企业信息主体损失的风险更大。提供企业错误不良信息致信息主体损失的,由征信机构承担第一顺位责任,信息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补充责任,二者按照比较过错分担最终责任。
【关键词】信用信息 不良信息 比较过错 不真正补充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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