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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引起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完善

2013-11-06分类号:D922.182.3;D923

【作者】邹世允  尚洪剑  
【部门】东北财经大学  
【摘要】《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设置"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为先行支付的条件,将先行支付与追偿的范围限制为"医疗费用",对于其他待遇支付与追偿没有提及。建议立法统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不同情形下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第三人  先行支付  民事赔偿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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