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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96条问题探究

2013-06-01分类号:D922.16

【作者】刘哲  
【部门】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摘要】《食品安全法》第96条是我国迄今为止关于惩罚性赔偿额度最大的法律规定,表明了立法机关严厉惩处严重违法的食品经营行为的价值取向。但这一规定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影响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实际效用的发挥。在该条款的内容上,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不应排除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权利主体不应仅限定于"消费者",应扩张至所有的受害人;食品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过错不应仅限定为故意,还应包括重大过失;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应有选择权。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食用农产品  责任主体  权利主体  主观过错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生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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