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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应区分两种判断逻辑

2013-08-06分类号:D922.1

【作者】康恒武  张伟泉  
【部门】山东省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摘要】众所周知,按照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行政行为来划分,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分为主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被动的行政执法行为两大类。主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又称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需任何人的请求而主动采取的行政执法行为,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既然是主动行使部门职权,行政机关就有义务保证其执法行为自始至终都是合法的、正确的。这显然是一个做对题的过程。例如,劳动保障监察
【关键词】行政执法  行政行为  执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  违法事实  行政复议  监督检查  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  职责范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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