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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到底谁应当作为被申请人?

2013-10-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许红瑞  李东霞  
【部门】河北省满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问:?赵某于2013年3月在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一大型商场从事瓦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5月6日,赵某在工作时左腿受重伤。为受伤赔偿问题,赵某与公司发生争议,故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在答辩中称,具体承建此商场建筑工程的是该公司下属三分公司,三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赵某由三分公司招用,所以赵某应以三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不应
【关键词】被申请人  劳动仲裁  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商场建筑  用工自主权  与某  民事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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