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职工遭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2013-11-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2011年6月,徐某应聘至江苏省包装材料公司从事安装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徐某上白班的工作时间为8时至20时。2011年7月29日19时20分许,徐某在生产任务完成后骑摩托车搭载同事吴某从单位提前下班,途中俩人商议顺便一起到超市购物。19时25分许,行驶至靠近超市的路口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徐某及吴某同时受伤。当日,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徐某经镇江市第一人民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 次要责任 劳动合同 巡逻警察 工作时间 客车相撞 经镇 包装材料 安装工作 上下班时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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