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公告形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13-06-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问:2011年6月,张某与某企业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该企业驾驶工作。2012年10月20日,张某无故不来单位上班。10月25日,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电话联系张某到单位上班,张某仍未来单位上班。11月5日,该企业决定以旷工为由解除与?
【关键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公告送达 人力资源管理 邮寄送达 自动离职 逾期不归 与某 直接送达 送达方式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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