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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公告形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13-06-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葛飞  
【部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问:2011年6月,张某与某企业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该企业驾驶工作。2012年10月20日,张某无故不来单位上班。10月25日,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电话联系张某到单位上班,张某仍未来单位上班。11月5日,该企业决定以旷工为由解除与?
【关键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公告送达  人力资源管理  邮寄送达  自动离职  逾期不归  与某  直接送达  送达方式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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