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班还班是否合理
2013-08-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王某在一家工厂工作,每周做五休二。2012年7月至9月,工厂先后因高温、台风等因素放班7天,后又因工厂无活放班3天。放班后,工厂没有扣工资,但要求职工以后还班。2012年10月19日,王某在未还完班的情况下提出辞职获批,但工厂以10月的工资抵扣欠班工资为由而拒不发放。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2年10月的工资。工厂称,工厂内部一直有放班需还班的惯例,王某也同意通过还班来补欠班。由于王某在10月
【关键词】劳动仲裁 工厂工作 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于王 最低工资标准 正常工作期 其他费用 举证证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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