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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解除与女职工三期保护

2013-07-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周国良  侯玲玲  杨海燕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深圳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于2013年3月8日申请仲裁,称:2012年4月1日进某公司,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工资为每月8000元。签订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2012年4月1日至7月1日。2012年7月2日起因高危保胎需要而连续休病假,病假单和病历均已及时向公司提
【关键词】医疗期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因工负伤  女职工劳动保护  人事管理工作  劳动关系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法律  日进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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