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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2013-12-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周乐  
【部门】浙江省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例:陈某于1982年1月,经上海金山县某镇塑料制品厂集体讨论,并由金山县某镇人民政府工业组发出招工录用通知,到该厂工作;1991年4月,在嘉兴市某五金塑料厂(后改为嘉兴某粽子厂)工作;1995年7月至年满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在嘉兴市某电气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5月24日,嘉兴市某电气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将陈某的《职工视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审批表》和《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呈报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  法定退休年龄  行政行为  职工退休  行政相对人  行政许可  塑料制品厂  镇人民政府  养老保险费  职工养老保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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