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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机关无权自行变更工伤认定主体

2013-08-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张坤世  方邑  陈家傲  
【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2009年10月14日,湖南省新化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娄底市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产品工程合同》,约定湖南省冷水江某电梯工程项目由娄底市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后经李某联系,广州某电梯有限公司与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书》,约定:本合同电梯必须由乙方(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或乙方授
【关键词】用人单位  被上诉人  机电设备  不予受理  湖南省新化  具体行政行为  认定程序  程序违法  变更权  越权行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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