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支持人事部门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主张
2013-07-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2011年4月2日,原告王某到被告某机械公司工作,担任人事部经理职务,负责招录公司员工、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工作事宜,王某本人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也从未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该公司其他员工均已签订了劳动合同。
【关键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机械公司 人事部门 劳动仲裁 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 因工负伤 诉讼请求 工作岗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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