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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支持人事部门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主张

2013-07-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夏群佩  陈泳滨  
【部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2011年4月2日,原告王某到被告某机械公司工作,担任人事部经理职务,负责招录公司员工、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工作事宜,王某本人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也从未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该公司其他员工均已签订了劳动合同。
【关键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机械公司  人事部门  劳动仲裁  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  因工负伤  诉讼请求  工作岗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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