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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013-11-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毛磊  
【部门】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案例1:刘某主张,其于2012年7月6日入职A公司,任销售总监职务,2013年4月30日离职,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收入证明》进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收入证明》均载有A公司公章,其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中载明:"兹有本单位职工刘某……2012年7月6日入职……于2013年4月30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收入证明》显示了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刘某的实发工资情况。A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关键词】劳动关系  关联公司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在职期间  收入证明  工资差额  法定代表人  合同期限  劳动规章制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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