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本人原因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吗?
2013-12-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江苏省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问:张某2001年6月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月集团公司安排张某到其下属子公司某销售公司工作,张某与销售公司重新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月,劳动合同期满,销售公司同意与张某续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张某要求销售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键词】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销售公司 工作年限 合并计算 在原 起始时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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