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时间的认定
2013-11-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苏州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11月10日进入某公司,之后一直工作勤勤恳恳,没有休过年休假(张某2007年7月大学毕业后在上一用人单位工作,并于2012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三个月后找到工作,来到了现在的用人单位)。2013年9月,全国假日办发布了中秋、国庆节休假调休安排,即中秋节后上六天班休一天,上两天班后国庆节休七天,国庆节后上五天班休一天。张某随即萌生9月29日、9月30日申请年休假的想法,这样可以连续
【关键词】年休假 用人单位 连续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医疗期 劳动仲裁 带薪休假制度 代通知金 因工负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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