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病假改为事假还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3-08-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张雅东  
【部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问:杨某于1996年10月进入某鞋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08年4月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0月开始,杨某因病治疗,但单位要求将病假改为事假,否则不予批准,杨某只能坚持上班。2011年1月,杨某被迫请事假看病治疗,直至2012年3月康复后又回单位上班。某鞋业有限公司在这期间没有支付其工资,而且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杨某诉至仲裁,提出与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办养老、医疗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鞋业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医疗期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因工负伤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工作年限  十六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