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混混”与农村纠纷解决
2013-05-20分类号:D422.6
【部门】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乡村"混混"以暴力手段快速"摆平麻烦"的处理方式高效、彻底,在纠纷日渐多样化、复杂化的今天为村民解决纠纷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途径。乡村"混混"通常主动或通过熟人请托的方式介入纠纷,以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参与纠纷解决,整个过程呈现出暴力性、随意性、强制性等特点。乡村"混混"解决纠纷的方式快速而有效,对纠纷的顺利解决以及对当事人、对混混自身、对村庄秩序的维护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会产生许多负面的影响。由于"混混"强制力来源的非法性以及在处理纠纷中所产生的副作用,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不会长期存在,农村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以合法途径为主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
【关键词】乡村“混混” 纠纷解决 暴力性 强制力
【基金】笔者主持的2010年重庆市社科规划基金青年项目“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0QNFX17)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农村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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