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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面源污染与环境税之法理辨析

2012-02-01分类号:X196;F812.42

【作者】龚伟  
【部门】安徽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农业面源污染目前是导致我国水体污染的主要因素,又因其污染物的排放存在无法测算、随机性强等特点,若将其纳入环境税立法,在计税依据和征税范围方面均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税法思路应有所调整,即在双向调节不同农业生产资料税负成本的同时较多采用间接的税法调控手段。
【关键词】农业面源污染  环境税  计税依据  征税范围
【基金】安徽省2011年度高等学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2011SQRW034)《税收法制化视角下的农业生态保护研究》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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