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取水许可制度适用范围
2012-12-31分类号:TV213.4
【部门】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
【摘要】《水法》规定取水许可制度适用于直接取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这一规定保障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下位法盲目扩大取水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不能起到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作用,反而侵犯了取用水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违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因而应当予以删除。
【关键词】取水许可 适用范围 上位法 下位法 水资源 产品水
【基金】中国法学会十大专项课题“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编号:Cls10-9)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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