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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角下的保险格式合同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2013-09-15分类号:D923.6;D922.284

【作者】王春凤  
【部门】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  
【摘要】保险行业中格式合同的出现节约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产生了经济效率的后果,但由于合同的提供者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侵犯合同相对人的选择自由使得保险合同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诸多问题,最终加大了履约风险和救济成本,给合同自由和公平原则带来了挑战。我国法律虽然对保险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和解释原则有所规定,但存在诸多缺陷。进一步对保险格式合同进行必要和有效的立法规制,通过司法途径矫正合同双方的失衡,加强保监会的监管职能以及保险行业自律,可以充分实现保险合同省时便利的优势,保障交易公平,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法经济学  保险格式合同  法律规制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项目编号:09XFX001); 广西财经学院科研课题(项目编号:2013B025)
【所属期刊栏目】西南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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