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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适用

2013-09-15分类号:D923.6

【作者】李光宇  樊华  
【部门】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市场中沿用的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将保护的天平更多地倾向于承租人的利益,有忽视甚至侵害租赁物新所有权人利益之嫌,不利于建立安全便捷的租赁市场交易环境。国家应当以租赁物新所有权人的恶意为兜底条款,并且区分中短期租赁与长期租赁的不同情形分别补充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买卖不破租赁  利益冲突  公示要件  租赁市场  承租人  所有权人
【基金】吉林省社科项目(项目编号:2012B153)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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