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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的梳理——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为中心

2013-08-05分类号:D923.2

【作者】翟云岭  骆东升  
【部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可以认为中国《物权法》没有明确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物权法》似乎考虑到了其与《合同法》第51条的协调,而承认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会对民法的逻辑以及实践都有所伤害,还可能伤害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既然承认所谓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效果相区分的原则,而债权合同又不包括物权变动的目的与效果意思,只能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一个买卖物的交易中,有物权合意的存在,实为逻辑的必然,且此逻辑不伤害法益,无变通的需要。
【关键词】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无因性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制度协调与规则契合”(09BFX029)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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