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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化的二元立法模式选择

2013-02-20分类号:D923.2

【作者】叶榅平  
【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物权法》对于自然资源物权化采用了用益物权模式,但由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仅可设立于对物的非消耗性利用之情形,将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性利用也涵盖进来,导致了法理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和对现实生活的严重扭曲。至于学界提出的占有权模式和准物权模式,则亦均因其固有的弊病而无以胜任。立足于我国物权法立法体系,唯用益物权制度和所有权制度可堪采用于自然资源物权化,故应考虑建构自然资源物权化的二元立法模式,在尊重自然资源原始公有的前提下,以非消耗性利用和消耗性利用之划分为基础,以私法中的债为原因,分别为其他私法主体设立用益物权和所有权,从而实现自然资源物权化。
【关键词】自然资源  物权化  立法模式
【基金】作者主持的教育部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然资源物权化立法研究”(项目号:10YJC820139)的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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