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载有度:论环境法的生态承载力控制原则
2013-08-15分类号:D922.68
【部门】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
【摘要】可持续发展要求社会经济适度发展的同时,环境质量不退化。为达到这一目标,在环境管理中就必须以生态承载力为标准判断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这是化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的关键所在。环境法应当把生态承载力控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预防应当以生态承载力为依据,确保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总量不得超过环境容量,并保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不能超过生态环境在一定时期内的供给能力。这是对执法者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中所享有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必要制约。然而,生态承载力控制原则的实施难度较大,除了需要立法的明文规定外,还应当注重研究、建立生态承载力的核算方法体系;此外,还应当...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生态承载力 环境法 法律原则
【基金】中国法学会十大专项课题“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编号:Cls10-9)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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