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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宽限期内休病假直至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应否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

2013-10-06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程小勇  
【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吴某于2012年1月1日进入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为7200元。2012年1月25日开始,吴某向文化公司请休病假。文化公司自2012年2月开始按吴某工资的80%发放其医疗期的病假工资直至2012年4月。2012年5月1日以后,吴某仍向文化公司请休病假,直至2012年8月10日文化公司以吴某医疗期已满仍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止。吴某工作期间,文化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向吴某提及签书面劳动合同事宜。后吴某申请仲裁,要求文化公司按7200元的月工资标准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8月1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因仲裁未支持吴某的请求,吴某遂提...
【关键词】用人单位  病假工资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医疗期  宽限期  文化公司  劳动权益  提起诉讼  工伤待遇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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