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等应否计入“二倍工资”基数?
2013-10-06分类号:D922.5;D920.5
【部门】黑龙江大庆林甸法院
【摘要】问:张某进城打工,到市里一大型水厂做了水厂的送水工。他已工作了九个多月,可厂子始终没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不久厂子对设备进行大修,全厂停产,张某被辞退。经工友提醒,张某向厂方提出了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问题。发放时,张某发现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包括加班费、而二倍工资不包括。请问:加班费等究竟应否计入二倍工资基数?答: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关键词】书面劳动合同 计算基数 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 最低工资标准 月数 劳动报酬 应计 货币性 七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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