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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与女职工特殊保护竞合的法律适用

2013-10-06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周国良  杨海燕  侯玲玲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王某于2012年11月8日申请仲裁,称:2010年7月1日进某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工资为每月7000元。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1日。王某于2012年6月怀孕,公司却于6月31日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故,请求公司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共28000元。公司辩称,因王某在单位期间表现一般,故公司决定其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于6月31日告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并向王某支付了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元。王某当时并无异议,直到7月15日,王某来公司拿取私人物品
【关键词】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  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合同赔偿金  法律适用  文秘工作  重大误解  私人物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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