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未续签继续用工单位是否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2013-04-06分类号:D922.5;D920.5
【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张某系甲民营医院的护士,于2003年1月1日入职该医院,工作期间双方订立过两次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订劳动合同,张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甲医院也继续按照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关键词】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原岗位 用人单位 工作年限 劳动争议案件 起算 协商一致 七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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