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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工作人员任期未满劳动合同可否终止?

2013-02-06分类号:D922.5;D412.6

【作者】苏高文  
【部门】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问:李某于2009年1月至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该企业工会委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任期3年,李某被选举为女职工委员。2012年1月,该企业老板通知李某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李某认为,根据《工会法》其劳动合同应当自动顺延至2014年5月,企业不应以原劳动合同到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  基层工会工作  工会委员会  法定退休年龄  特殊保护  副主席  基层工作人员  湖南省衡阳市  人力资源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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