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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的法律适用(上)

2013-01-06分类号:D922.5

【作者】周国良  赵晓燕  龚勇超  周长征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张某2012年6月申请仲裁,称,于2006年5月1日进入某公司,签订有期限至2012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9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并于2012年1月15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但张某仍以工伤部位需要治疗为由,未能到公司正常上班,并向公司提交病假单。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终止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现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
【关键词】停工留薪期  医疗期  劳动合同  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  法律适用  伤残等级  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  非因工死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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