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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制度的完善

2013-12-06分类号:D922.5

【作者】周述荣  
【部门】嘉兴学院  
【摘要】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学界多回避,部分学者的观点认为,根据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是,被派遣劳动者无预告解除权。立法者作出如此规定有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考量,但这种考量的正当性基础值得质疑。反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权的规定同样值得检讨,一刀切的作法并不妥当,应以工资高低来区分劳动者强弱,并区分不同劳动者适用不同的预告解除规则。
【关键词】预告解除权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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