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法院可以而且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与陈伟忠同志商榷

2013-01-06分类号:D922.5

【作者】朱忠虎  严非  
【部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本刊2012年第8期刊登了陈伟忠同志《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合法吗》的文章,文章认为,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内容合理性审查是不合法的,搞乱了企业正常的民主管理秩序。笔者认为,陈文的理解是片面的。首先,《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也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出了专门规范,即
【关键词】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  劳动权利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  管理秩序  劳动义务  陈伟  保险福利  劳动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