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纵向垄断协议之反垄断法规制——以茅台五粮液反价格垄断处罚一案为例
2013-10-16分类号:D922.294
【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
【摘要】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公平竞争、经济运行效率和消费者利益等都具有不利影响。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是判断其是否违法的两项重要原则。美国在一系列经典判例中实现了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的转变。欧盟的立法模式是原则性禁止加豁免,倾向于本身违法原则。随着茅台五粮液案等执法实践的积累,应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合理原则来认定价格垄断协议的合法性,对其市场竞争效果进行经济分析。应进一步明确认定垄断行为的标准,在案件审理中实行专业审理和专家介入,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等相关法律制度保障,以确保适用合理原则有效规定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
【关键词】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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